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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中星、陈泽忠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中星,陈泽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特8号申请人罗中星,男,1957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陈泽忠,女,1931年2月10日。本院在审理罗中星诉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作为脑萎缩患者亦为被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要由其近亲属担任其代理人,目前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外地,需要时间赶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游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