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中星、陈泽忠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中星,陈泽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特8号申请人罗中星,男,1957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陈泽忠,女,1931年2月10日。本院在审理罗中星诉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作为脑萎缩患者亦为被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要由其近亲属担任其代理人,目前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外地,需要时间赶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游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