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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绍雄、王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雄,王晓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34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辉华,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汉江明珠城3号楼1单元1202房,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5402260015。被申请人:张绍雄,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王晓勤,女,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张辉华诉被申请人张绍雄、王晓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鄂0606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张绍雄、王晓勤共同所有的位于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并查封了申请人张辉华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申请人张辉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大众汽车。申请人张辉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辉华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并已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绍雄、王晓勤共同所有的位于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即解除申请人张辉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大众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