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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雪婷、青岛格拉思铝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婷,青岛格拉思铝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29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婷,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格拉思铝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雪婷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格拉思铝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84.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格拉思铝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54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72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