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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5487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487号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舜柯社区钱胡公路569-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英,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蜀岗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