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邓洪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洪(绰号“洪娃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04年11月26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2月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三台县看守所。辩护人魏顺富,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洪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洪及其辩护人魏顺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三台县百顷镇某村村民刘某某(已判刑)因偷漏生猪税被处罚款200元,其认为是本村涂某某举报的。2003年8月2日,刘某某、陈某(已判刑)、刘某某1(另案处理)、刘某某2(其他处理)及被告人邓洪等人在刘某某3家里吃午饭时,有人提议找涂某某把罚款要回来。午饭后,刘某某骑上摩托车到涂家,叫涂某某把被罚的钱给了,涂否认举报事实,不愿意给钱,刘某某叫涂某某到外面去说。在该二人前往途中,被告人邓洪、陈某、刘某某1、刘某某2应刘某某邀约骑摩托车赶到并拦住涂某某,被告人邓洪、陈某、刘某某1对涂某某进行殴打,要其回家拿钱,到涂家后刘某某1从涂妻冯某某手中抢走现金400元。后被告人邓洪分得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邓洪是临时被喊去帮忙,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邓洪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邓洪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退赃;4.被告人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综上,建议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系刘某某3位于某场镇的杀猪房雇请的帮工,2003年4月,刘某某(已判刑)因将猪只运往刘某某3杀猪房而被以偷漏生猪税罚款200元,认为系是本村村民涂某某举报的。2003年8月2日,刘某某、陈某(已判刑)、刘某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刘某某3家里吃午饭时,有人提议找涂某某把罚款要回来。午饭后,刘某某骑上摩托车到涂某某家,叫涂某某把自己被罚的钱给了,涂某某否认举报事实,不愿意给钱,刘某某叫涂某某到外面去说。在刘某某搭乘涂某某前往途中,受刘某某邀约,刘某某1邀约被告人邓洪与陈某、刘某某4骑摩托车赶至将涂某某拦住殴打,要其回家拿钱,刘某某也跟随上述人员来到涂某某家,刘某某1从涂某某之妻冯某某手中抢走现金400元,回到刘某某3家后,刘某某从中分得200元,被告人邓洪分得5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洪的亲属为被告人邓洪在本院退出赃款5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邓洪到案经过情况。三台县某卫生院病情证明书,证实涂某某下颌部有肿块、充血等受伤情况。受害人涂某某及妻子冯某某照片,证实2003年8月2日受伤部位情况。被害人涂某某、冯某某陈述,证实其被抢劫的经过和被抢现金金额等情况。证人冯某某、冯某某1证言,证实2003年8月2日下午,刘某某等五个小伙子到涂某某家叫涂某某给现金400元的情况。证人刘某某1、刘某某2、杨某某、刘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8月2日中午吃饭时有人说找涂某某把罚款要回来,饭后刘某某骑摩托车先走,后刘某某1也骑摩托车走了的事实。证人刘某某3、刘某某4、冯某某2证言,证实刘某某2003年4月运猪到某地被罚款,举报人不是涂某某的事实。三台县公安局断石派出所证明,证实2003年8月26日,刘某某2(刘某某4)、刘某某1等人外逃的情况。同伙刘某某供述,供述2003年8月2日中午,其去给杨某某过生多喝了些酒,并谈到了被罚款的事情。饭后,其找刘某某1、刘某某4等人去找涂某某还钱,并要回了400元。其分得200元,刘某某1等四人分了200元。同伙陈某供述,供述2003年8月2日中午,在刘某某5家中吃饭,有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6等几人。期间,刘某某讲起被罚款的事情,刘某某就建议去找那个举报人把钱要回来。饭后,其骑摩托车去买猪路上遇到了刘某某等人围到了一个老人(涂某某),在理论罚款的事情发生了争执。考虑到刘某某在岳父刘某某5那里杀猪,其就参加到争执过程中。由于涂某某不还钱,其与刘某某几人就把涂某某打了。然后,几个人骑摩托车就把涂某某搭乘到了家里面。由于涂某某依然不还钱,刘某某等人又打了涂某某,后涂某某妻子冯某某迫于压力找来了400元给我们。同伙刘某某1供述,供述2003年8月2日,其堂嫂杨某某过生,请了好多人吃饭,其中刘某某也在。期间,刘某某说起罚款的事情,并提议去要回来。饭后,刘某某让其找两个人去找涂某某要钱,然后自己就喊了邓洪并就搭乘邓洪,陈某搭乘了刘某某4。在路上就遇到了刘某某搭乘的涂某某,因为罚款的事情就与涂某某发生了争执,后自己、邓洪、陈某打了涂某某,只有刘某某4没有动手打人。涂某某身上没有钱,几个人就搭乘涂某某回家去拿钱,到家后由于涂某某及妻子冯某某还是不拿钱,就又发生了推搡。这时,涂某某、冯某某就给我们拿了400元钱,我们几个人就走了,后刘某某拿了200元,剩下200元四个人平分。同伙刘某某2(曾用名刘某某4)供述,证实作案的经过与刘某某、陈某、刘某某1供述基本一致,供述涂某某及其妻不交钱,其中有一人就推搡了涂某某及妻子冯某某,后冯某某给了400元,后刘某某分200元,刘某某1分100元,陈某、邓洪各分50元。被告人邓洪供述,证实2003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自己在刘某某6杀房休息时被刘某某1喊去参与抢劫的过程与以上证据基本一致。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洪等人基本情况。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的情况。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的情况。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邓洪201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情况。审理过程中,我院向三台县司法局发出委托函,就被告人邓洪拟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三台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邓洪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刘某某、刘某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是刘某某1叫邓洪参与作案,故被告人邓洪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邓洪是临时起意参与作案、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洪的作用与同伙大致相当,不宜分主从,故对被告人邓洪的辩护人所提邓洪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洪所退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综合被告人邓洪作案时年龄、在本案中的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邓洪所退赃款人民币50元,返还给被害人涂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全人民陪审员 左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