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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联、魏红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联,魏红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联,女,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宁晋县人,被执行人:魏红立,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南和县人,赵联申请执行魏红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赵联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联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