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鲜梅与被执行人何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鲜梅,何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鲜梅,女,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何书英,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514号调解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