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董明珠、廊坊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珠,廊坊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董明珠,男,满族,1989年8月12日生,住保定市涞水县。被执行人廊坊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执行董明珠与廊坊市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冠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