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虾、吴美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虾,吴美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虾,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冯文东,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美结,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何灿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维坚,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梁虾因与被申请人吴美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7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