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仁杰、张其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仁杰,张其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仁杰,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斌,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捷,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聪,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湘臻,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仁杰因与被上诉人张其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仁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巧玲审判员  李向阳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