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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洪兰与重庆熠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兰,重庆熠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45号申请人周洪兰,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重庆熠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60924A。法定代表人吴江,经理。关于周洪兰申请执行重庆熠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渝0109执845号一案,应执行案款66603.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