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保平、苏琛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平,苏琛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保平,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刘海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苏琛绩,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刘保平与苏琛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琛绩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琛绩名下号牌号为桂E×××××的三菱牌小型汽车档案,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我院无法查扣实物。本案属于有财产而无法处置的情形。现被执行人苏琛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