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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力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力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416号原告: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北路110号五金机电国际装饰商城10栋。法定代表人:蒋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武,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力野,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健,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赟,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力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洲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善文审 判 员  李雁冰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