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成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10号罪犯张成明,女,1965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5********。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17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成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5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成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