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崔宏与刘淑平、姚朋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宏,刘淑平,刘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崔宏,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地税家属楼3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刘淑平,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6号楼1单元901室。被执行人:刘丽红(曾用名刘春华),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汉族,身份证号×××,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6号楼1单元901室。本院在执行崔宏与刘淑平、姚朋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崔宏申请撤回对刘淑平、姚朋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