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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崔宏与刘淑平、姚朋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宏,刘淑平,刘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崔宏,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地税家属楼3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刘淑平,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6号楼1单元901室。被执行人:刘丽红(曾用名刘春华),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汉族,身份证号×××,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6号楼1单元901室。本院在执行崔宏与刘淑平、姚朋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崔宏申请撤回对刘淑平、姚朋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