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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沈阳斯特朗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斯特朗外加剂有限公司,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斯特朗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达连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75213-5。被执行人: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新城宾馆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执行沈阳斯特朗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沈阳斯特朗外加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赤峰市克什克腾红山水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