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舒长松、汪慧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舒长松,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4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舒长松,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汪慧,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系舒长松妻子。本案在执行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舒长松、汪慧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