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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舒长松、汪慧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舒长松,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4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舒长松,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汪慧,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系舒长松妻子。本案在执行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舒长松、汪慧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