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与张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张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538号原告: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岐,系董事长兼总经理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榆五公路南被告:张伟东,现住榆树市。原告榆树市奇特生物有机混合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兆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哲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