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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熊立华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立华,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乐山港帆贸易有限公司,乐山锐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党志雄,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文,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员工,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熊立华,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干启惠。被执行人乐山港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干伟。被执行人乐山锐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干伟。被执行人干启惠,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淑莲,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立华、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乐山港帆贸易有限公司、乐山锐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川113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乐山港帆贸易有限公司、乐山锐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乐山港帆贸易有限公司、乐山锐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的存款各5500000.00元(伍佰伍拾万元整)。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