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王波、胡俊生、佟艳华、赵志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王波,胡俊生,佟艳华,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被执行人王波,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胡俊生,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佟艳华,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波、胡俊生、佟艳华、赵志刚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2015)齐仲(裁)字第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王波、胡俊生、佟艳华、赵志刚给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89500.00元,以及申请费合计4625.00元,共计941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波、胡俊生、佟艳华、赵志刚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2015)齐仲(裁)字第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