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玉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玉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099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和冠商务豪庭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8587064X。法定代表人:邱我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梓灿,该公司员工。被告:郭玉纯,女,1975年9月7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郭玉纯已经缴交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对郭玉纯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堂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丽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