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徐意与陈杰、应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意,陈杰,应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489号原告:徐意,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妙福,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应晓晓,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徐意与被告陈杰、应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杰、应晓晓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的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杰、应晓晓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5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18日,被告陈杰因需向原告徐意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如逾期不还,借款人承担债权人为维护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应晓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徐意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陈杰、应晓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勤刚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