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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路勇与赵富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勇,赵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40号申请人路勇,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6911306418,汉族,广东佛山门业建材店业主,住五家渠市长安西街462号1栋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赵富伟,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319811115651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园艺场好邻居超市。本院在执行路勇与赵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路勇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