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李凤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李凤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责人孙伟,行长。被执行人李凤民,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凤民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79385.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