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长顺与刘仁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顺,刘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顺,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刘仁祥,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刘长顺与刘仁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