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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晓诉周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晓,周英,王金凤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4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晓,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园芬(系被上诉人儿媳),女,住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凤,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罗晓与被上诉人周英、原审被告王金凤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已向物业报备,不存在擅自更改的情形,而且防盗门的安装借鉴同一栋楼其他住户的安装方式,非单独行为;被上诉人主张的安全隐患并不存在,小区内大多家庭的防盗门都是向外开,十多年没有事故数据表明存在安全问题,也没有安全评级证明该小区防盗门外开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房门是个活动部件,不是固定的妨碍,不会影响被上诉人正常出入。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王金凤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周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罗晓、王金凤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户防盗门改成向房屋内开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英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业主,罗晓、王金凤系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业主。开发商开发房屋时入户门系由外向内开启,而罗晓、王金凤装修时将入户防盗门的开启方向更改为由内向外开启。周英与罗晓、王金凤所属房屋的入户门呈直角状态。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罗晓、王金凤入户门宽度为85厘米左右,走廊宽度为115厘米左右。一审法院认为: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相邻方作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双方所属房屋的入户门呈直角状态,两扇门相距较近,罗晓、王金凤在向外开启房门时,很容易给相邻方的通行及安全等带来不便,且存在安全隐患,故现周英主张将罗晓、王金凤房屋入户门恢复至向内开启状态,排除对其造成的妨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王金凤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罗晓、王金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房XX户防盗门改为向房屋内开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罗晓、王金凤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因行使权利对相邻方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根据查明事实,双方所属房屋的入户门呈直角状态,而且两扇门相距较近,上诉人罗晓、原审被告王金凤所安装的防盗门向外开启,客观上对被上诉人周英的通行造成不便,被上诉人周英主张上诉人罗晓、原审被告王金凤房屋入户防盗门改成向内开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罗晓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罗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振军代理审判员  王振伟审 判 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圣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