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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生锋和刘正栋;郭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锋,刘正栋,郭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481号原告刘生锋。被告刘正栋。被告郭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锋诉被告刘正栋、郭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庭调查之前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将其诉讼请求469680元降低为69680元(降低部分另案起诉)。之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正栋、郭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撤回对被告刘正栋、郭德军的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生锋将诉讼标的额469680元减少为69680元;二、准许原告刘生锋撤回对被告刘正栋、郭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45元,收取619元,剩余7726元退回原告刘生锋。审 判 长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