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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宁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某,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崔某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并承担执行费435元。因被执行人宁某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房   文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