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平与余德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余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性,汉族,1969年0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余德胜,男性,汉族,1975年0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李平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德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8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