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277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钱某,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杨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杨某与钱某离婚;2、婚生子钱杨由钱某自行抚养,婚生子钱进由杨某自行抚养。事实和理由:杨某与钱某于2003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钱某游手好闲,对家庭不尽责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15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钱某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杨某与钱某于2003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期间生育二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上述事实,有杨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庐江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杨某诉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分居,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杨某与钱某婚后因家庭琐事虽时有争吵,但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杨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要求与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蓝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