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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与陈大米、黄道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陈大米,黄道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420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花桥镇繁荣街。负责人:卢小富,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大米,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黄道联,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诉被告陈大米、黄道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