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屈亚芳与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亚芳,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444号原告:屈亚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被告: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良。第三人:周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良。本院在审理屈亚芳与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亚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亚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