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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屈亚芳与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亚芳,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444号原告:屈亚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被告: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良。第三人:周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良。本院在审理屈亚芳与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亚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亚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