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天津金鑫越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天津金鑫越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福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百字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裕泰宜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魏荣寨,赵志瑞,刘洪起,刘洪玲,张建红,魏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7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54372-1。负责人:刘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坤,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碧澄,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金鑫越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路尚海园4-2-9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71958-9。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被执行人:天津福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源里19-4-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71528-X。法定代表人:魏荣寨,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百字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头镇胡北村(华北陶瓷批发市场精品D4馆130-13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49840-1。法定代表人:赵志瑞。被执行人:天津市裕泰宜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义和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9251256-4。法定代表人:吕智勇。被执行人:魏荣寨,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志瑞,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洪起,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洪玲,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建红,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魏荣刚,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天津金鑫越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福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百字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裕泰宜家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魏荣寨、赵志瑞、刘洪起、刘洪玲、张建红、魏荣刚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