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盛奇明、韩贵英等与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奇明,韩贵英,刘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784号原告:盛奇明,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熊建军,凤台县桂集镇淝西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原告:韩贵英,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熊建军,凤台县桂集镇淝西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告:刘军,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桂保,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1-1)。负责人:常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佐镇,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奇明、韩贵英诉被告刘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盛奇明、韩贵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奇明、韩贵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奇明、韩贵英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瑞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