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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151号原告:许某,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姚某,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许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