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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新喜与黄炯明、龙国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新喜,黄炯明,龙国伟,中山市澳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221号原告:申新喜,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被告:黄炯明,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龙国伟,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中山市澳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寮后工业区兴寮街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4881912Q。法定代表人:黄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新喜诉被告黄炯明、龙国伟、中山市澳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新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新喜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亚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