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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友福与田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福,田立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070号原告:王友福,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被告:田立新,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原告王友福与被告田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王友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福以与被告田立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王友福负担。审判员  王培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