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友福与田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福,田立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070号原告:王友福,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被告:田立新,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原告王友福与被告田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王友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福以与被告田立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王友福负担。审判员 王培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