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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增芳与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芳,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835号原告:韩增芳,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2、103铺法定代表人:王少博,执行董事。原告韩增芳诉被告山东岳海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韩增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6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延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