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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粟传观与何掌印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传观,何掌印,谭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粟传观,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证件号码430404195809172035。被执行人何掌印,地址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被执行人谭婉,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粟传观与何掌印、谭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掌印、谭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粟传观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掌印、谭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粟传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掌印、谭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粟传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