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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国喜与焦月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喜,焦月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3870号原告孙国喜,男,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后杨庄村四区*排*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48********。被告焦月岐,男,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孙国喜与被告焦月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喜及被告焦月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国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1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居民,201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息0.0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2015年12月31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欠利息说明,确认欠本金100000元及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14500元。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利息,至2017年4月30日仍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173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焦月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同意偿还所欠款项,但认为原告计算数额有误,现被告仍欠原告本金86500元及利息23500元。本院认为,被告焦月岐承认原告孙国喜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但认为原告计算数额有误,经过被告多次还款,现仍欠原告本金86500元及利息23500元。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计算的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现仍欠原告本金86500元及利息23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月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国喜借款本金86500元及利息235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由被告焦月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宝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季凯月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