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6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张春祥,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及辩护人张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纪某某在明知开票单位上海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受票单位上海楚州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王某某、李中华(另案处理)为上海楚州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66,950元,其中税额111,437.18元;嗣后,上海楚州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纪某某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上海楚州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庭审前,被告人纪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贾某某、陈某1、朱某某、闻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户籍、工商登记资料,本院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且涉案单位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亦可对被告人纪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纪某某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纪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芮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