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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8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