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87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