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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杨卫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2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董燕被执行人杨卫东,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申请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申请执行杨卫东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司法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可恢复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