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韦之言、李国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之言,李国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韦之言,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执行人李国袖,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横县,申请执行人韦之言与被执行人李国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韦之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6)桂0127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27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