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叶炳康与李惠勤、陈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炳康,李惠勤,陈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40号原告:叶炳康。被告:李惠勤。被告:陈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炳康诉被告李惠勤、陈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炳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炳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炳康撤回对被告李惠勤、陈慧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炳康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云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