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新志。被执行人:刘贯军。被执行人:刘江永。被执行人:刘江涛。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江永、刘新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5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志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