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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新志。被执行人:刘贯军。被执行人:刘江永。被执行人:刘江涛。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红太阳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新志、刘贯军、刘江永、刘江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江永、刘新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5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志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