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莉,北海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启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莉,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北海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海霞小区四巷4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莉、北海凯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位于假日公寓××单元××、××号房屋属被执行人张莉所有,因该房屋暂不符合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