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徐XX,邹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344004240J。被执行人徐XX,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邹郁明,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徐XX、邹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XX名下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21幢3号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有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邹郁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巴黎花园2幢2-1203室的房屋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徐XX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