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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初4670号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凤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升,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伟,滕州市鲍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泳凯,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系该公司经营科工作人员。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永泓花园A幢312室,法定代表人:施协,经理。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建公司)、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旭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升、王修伟、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泳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旭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159296.38元,并分别以80252.59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1079043.79为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律师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三建公司以旭日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原告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原告承包了被告三建公司发包给旭日公司的滕州市国税局水善园小区项目14幢住宅楼和滕州市城建威尼斯庄园10号、11号楼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工程现已交付,然而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原告工程146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旭日公司借用三建公司的资质,分别与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旭日公司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旭日公司并没有相资质,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三建公司应对旭日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承连带责任。被告三建公司辩称,三建公司从未委托旭日公司与原告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也从未向任何单位承诺为旭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在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旭日公司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2011年7月3日,旭日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记载: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滕州市国税局水善园小区建设项目14幢住宅楼,建筑面积约9300平方米,(2)、承包范围:地下车库的全部防水工程(约5万平方米防水施工面积),(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辅料、工具和用具),含安全和文明施工费等一切费用,材料使用山东宏源牌-10聚酯PE膜4mmSBS卷材,材料到工地单价28.3元,必须由宏源生产厂打上“水善园专供”字样。……二、合同价款与内容、支付与结算方式,(一)、合同价款与内容、支付与结算方式,1、结算单价,(1)、为保证乙方分项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乙方按甲方指定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按图纸面积确认面积以42.5元/平方米总包价(附加层另算、价格同上),双层即乘于2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最终以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为准)。(2)、在施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员不足,经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内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有权随时增补劳力,所发生的费用按建设单位确认价的1.2倍元/平方米按实际发生量或220元/出勤工日如实扣减(甲方需提前两天告知乙方准备施工)。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1)、防水工程,①本合同包括本工程该分项工程部位所有涉及的防水及其他的所有相关工作内容。②本合同价包括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有关规范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各类对本工程的要求而增加的费用等完成合同约定部分工作量及相应工作面的清理费用等费用。③本合同价包括责任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清理、打扫卫生用公费用,以及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用工费用。④本合同价包括与其他工种之间的配合费。⑤本合同价为一口价包干费用,不再记取任何签证费用(如有图纸及设计方面变更,按实铺面积计算)。(2)、安全文明施工,物料堆放区、生活区、施工造成的污染区及安全文明分片包干区,均须及时清理、工完清料,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要求。具体工作如下:……,(二)工程款的支付,1、在建设单位开始支付工程款后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产值的60%付款,首次付款是在进场施工后二个月,以后每二个月付款一次(按比例)。甲方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付至80%,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95%。2、工程竣工验收后交户并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完毕后把剩余5%作为保修款,需要甲方给乙方开5%的收款收据(所有工程款甲方不得抽取任何税金),工程保修期满二年后根据建设单位回访信誉度证明酌情付款保留保修款的3%,剩余2%保修期(保修期5年)后付清。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并交户之日起计算。3、所有工程款支付必须由甲方财务直接至建设单位处付款,乙方无权直接去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催要本合同部分的工程款。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将付款方式全部支付给乙方。4、所有付款必须甲方项目部经理、经营处经理签字。(三)工程结算,1、本合同以几方面进行考核后方可结算(1)安全生产:……,(7)工程完工,由甲方项目部与乙方共同计算工程量,做好工程结算单作为最后的结算依据。……。五、本合同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甲方: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代表人(签字):施协,电话:0362-585****,乙方: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签字):卞齐伟,电话:0536-551****。日期:2011年7月3日。旭日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单位公章,施协在代表人处签名,宏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单位公章,卞齐伟在代表人处签名。原告提交的证据:二、2013年,旭日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记载:记载: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滕州市水善园小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2011年7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基础上,就屋面防水、退层防水、卫生间防水和车库顶防水和物业楼防水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工程名称:滕州市国税局水善园小区项目14幢住宅楼,二、承包范围:屋面、退层、卫生间、车库顶板的物业楼全部防水工程,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辅料、工具、和用具),含安全和文明施工费等一切费用,四、材料名称及做法……,五、合同价款,1、屋面天沟:46元∕㎡,2、斜屋面:23.8元∕㎡;3、退层:46元∕㎡;4、卫生间:41元∕㎡;5、车库顶板:76元∕㎡;6、物业楼屋面:46元∕㎡。以上价格全部不含税价款。……,九、付款按每月审核工程量60%,工程验收合格付至80%,工程验收后三个月付95%,余质保金5%。甲方: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旭日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单位公章,宏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原告提供的证据:三、2010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旭日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记载: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滕州市城建威尼斯庄园Ⅱ区10#、11#及地下车库(屋层及三间防水商议后见附页),(2)、承包范围:地下车库的全部防水工程,(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辅料、工具和用具),含安全和文明施工费等一切费用。二、合同价款与内容、支付与结算方式,(一)、合同价款与内容、支付与结算方式,1、结算单价,(1)、为保证乙方分项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乙方按甲方指定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按平面以35元/平方米,立面按37元/平方米(附加层另算,价格同上),双层即乘于2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最终按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计算)面积。根据图纸设计、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按完成型面积计算(最终以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为准)。(2)、在施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员不足,经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内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甲方有权随时增补劳力,所发生的费用按建设单位确认价的1.2倍元/平方米按实际发生量或220元/出勤工日如实扣减(甲方需提前两天告知乙方准备施工)。2、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1)、防水工程,①本合同包括本工程该分项工程部位所有涉及的防水及其他的所有相关工作内容。②本合同价包括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有关规范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各类对本工程的要求而增加的费用等完成合同约定部分工作量及相应工作面的清理费用等费用。③本合同价包括责任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清理、打扫卫生用公费,以及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用工费用。④本合同价包括与其他工种之间的配合费。⑤本合同价为一口价包干费用,不再记取任何签证费用(如有图纸及设计方面变更,按实铺面积计算)。如遇市场原材料上下浮动价格变化,根据开发商认价后调正。(2)、安全文明施工,物料堆放区、生活区、施工造成的污染区及安全文明分片包干区,均须及时清理、工完清料,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要求。具体工作如下:……,(二)工程款的支付,1、在建设单位开始支付工程款后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形象进度产值的50%付款(2011年6月),甲方工程封顶验收合格后付至80%,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92%。2、工程竣工验收后交户并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完毕后把剩余8%作为保修款,需要甲方给乙方开8%的收款收据(所有工程款甲方不得抽取任何税金),工程保修期满二年后根据建设单位回访信誉度证明酌情付款预留保修款的3%,剩余5%保修期(保修期5年)后付清。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并交户之日起计算。3、所有工程款支付必须由甲方财务直接至建设单位处付款,乙方无权直接去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催要本合同部分的工程款。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将付款方式全部支付给乙方。4、所有付款必须甲方项目部经理、经营处经理签字。(三)工程结算,1、本合同以几方面进行考核后方可结算(1)安全生产:……,(7)工程完工,由甲方项目部与乙方共同计算工程量,做好工程结算单作为最后的结算依据。……。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甲方: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电话:0362-585****,乙方: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电话:0536-551****。日期:2010年10月27日。旭日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单位公章,宏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单位公章。原告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与二被告间存在滕州市水善园小区项目、滕州市城建威尼斯庄园二区10号、11号楼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被告三建公司对以上三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该协议书是由原告与旭日公司签订的,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协议书中的代表人也均与三建公司无关,以上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旭日公司间有合同关系。虽被告三建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以上三份证据均加盖有原告单位合同专用章,加盖有被告旭日公司单位公章,对以上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四、2011年7月1日,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记载:发包人(全称):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工程全称:滕州市水善园小区,工程地点:永昌路与吉山路交汇处(原冯村水泥厂旧址),工程内容:框架结构,多层(6+1)12栋,小高层(11+1)2栋,地下车库1座;总建筑面积约9.2万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滕发改字[2011]年第27号,资金来源:自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电梯安装、消防通风工程);三、合同工期: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12年6月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枣庄市“榴花杯”;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约壹亿伍仟万元;小写:约150000000.00元;六、……,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该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7月1日。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在发包人处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张金良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其私人印章,三建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徐竹林私人印章,施协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原告提交的证据:五、2011年1月10日,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被告三建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记载:发包人(全称):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城建·威尼斯东区10#、11#楼及车库,工程地点:荆河南岸、善国路西侧,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55000㎡,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滕发改(2010)148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总承包(含土建、装饰、水电暖施工;不含土方、基坑支护、桩基施工、电梯发包方特殊指定的其它设备和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做出调整,三、合同工期:开工时间:2011年1月16日(以实际进场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2年11月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60天,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约定陆仟陆佰万元(以审结值为准)小写:约6600万元(以审结值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1月10日,合同订立的地点:滕州市城建·威尼斯项目部,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发包人处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原告用证据四、五证明原告承包的防水施工合同系二被告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部分。被告三建公司对证据四、五发表质证意见称,该二份证据只能证明三建公司与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及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有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三建公司与旭日公司之间的关系,由于证据四、五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及与被告三建公司间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四、五虽被告三建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认可该两份证据能证明其与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及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有合同关系,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六: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记载:原告为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为山东佳合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公司、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记载:2011年7月1日,佳合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佳合公司,承包人为三建公司,工程名称为滕州市水善园小区,……,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转包给旭日公司,2016年6月5日,旭日公司将滕州市水善园小区的部分铝合金工程分包给了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公司;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记载:佳合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合法有效,三建公司将铝合金门窗工程转包给旭日公司,旭日公司将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部分工程分包给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因旭日公司没有建筑装饰施工资质,故转包、分包协议无效,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中的义务,故判决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滕州市建邦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七: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字7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记载:原告为王学林,被告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调解书审理查明部分记载,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佳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发包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包人,签订了滕州市水善园小区工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转包给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2年6月19日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滕州市水善园小区部分铝合金工程分包给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潍坊长城复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施工,由王学林实际组织施工完毕。在(2016)鲁0481民初字799号案件中,原、被告达成协议,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王学林工程款。原告用证据六、七证明被告三建公司、旭日公司应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三建公司对证据六、七发表质证意见称,该二份证据中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春霞并不是三建公司的员工,对该两份法院文书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即使两份法律文书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对该两份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因均加盖有滕州市人民法院的公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八:滕州市水善园小区防水工程确认单,记载: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善园小区防水工程量确认单,项目部:滕州市水善园项目部,楼号、楼层节点位置:车库、主楼及附属设施的防水工程,施工时间:施工情况:已完工,付款依据,已完工程量:计5169043.79元,已完工总额,合计:计5169043.79元,(伍佰壹拾万零玖仟零肆拾叁元柒角玖分)分包确认:卞齐伟,项目部签字(日期):安全:李卫东,项目经理:倪介兵,公司各部门:经营预算科:黄健,2014年9月6日,副总:唐健坤。卞齐伟在分包确认处签字确认,李卫东在安全处签字确认,倪介兵在项目经理处签字确认,黄健在经营预算预算处签字确认,唐健坤在副总处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九: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结算书,项目部:滕州市威尼斯项目部,楼号、楼层节点位置:威尼斯车库、10#、11#防水工程施工时间:施工情况:已完工。付款依据,合同(协议)摘要:合同平面35元/平方米、立面37元/平方米、TS26元/㎡,已完工总额:合计:计1630252.59元,备注:此工程量不含屋面和散水伸缩工程量,分包确认: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签字(日期):项目经理部:倪介兵,公司各部门:经营预算科:黄健,2013年11月1日,副总:唐健坤。倪介兵在项目经理处签字确认,黄健在经营预算科处签字确认,唐健坤在副总处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工作联系单一份,记载: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贵公司2010年11月11日提出的防水卷材,材料价格上调的请求,经我公司与滕州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威尼斯项目部协商,现同意价格调整。原价格:PE膜21元/平方,砂面21.5元/平方,现调整为:PE膜23.5元/平方,砂面24元/平方,上调幅度每平方米2.5元。根据双方合同,我方同意在原合同价格上,上调2.5元/平方,现予以确认。(2010年11月11日前进场施工的材料,执行原合同,2010年11月11日之后进场的材料可以执行上调后的价格)。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发人:唐健坤,签发日期:2010-12-22。该联系单加盖旭日公司单位公章,唐健坤在签发人处签名确认。原告用以上三份证据证明滕州市水善园防水工程总价款5169043.79元,已支付409万元,下欠1079043.79元,城建威尼斯防水工程价款1630252.59元,已付工程款155万元,下欠80252.59元,合计共欠工程款1159296.38元。被告三建公司对以上三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三份证据均是与旭日公司之间进行的结算,因旭日公司未到庭,真实性无法确认,确认单中签字人员均不是三建公司的人员。根据宏源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加盖有旭日公司的单位公章,虽三建公司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结合宏源公司提交的涉案证据分析判断,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一、三建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一份,旭日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一份,宏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一份,记载:宏源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宏源公司用该二份报告证明三建公司、旭日公司的企业身份信息,用资质证书证明宏源公司有防水施工资质。三建公司对该叁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三建公司辩称,其承包的善水园防水工程及威尼斯二区10、11号楼建筑工程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的防水工程已完成,但工程具体是谁做的,旭日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是谁施工的,需要核实,宏源公司与旭日公司签订的合同履没履行三建公司不清楚。在法庭限定的限期内三建公司未将其核实的结果告知本院。本院认为,宏源公司主张滕州市国税局水善园小区建设项目14幢住宅楼,建筑面积约9300平方米及地下车库的全部防水工程(约5万平方米防水施工面积),滕州市城建威尼斯庄园Ⅱ区10#、11#及地下车库(屋层及三间防水)、地下车库的全部防水工程系旭日公司借用三建公司资质承包,后旭日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宏源公司实际施工。对此虽三建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工程中与旭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认可其承包的涉案防水工程已完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三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防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结合原告提供的与旭日公司的工程确认单,宏源公司为涉案防水工程系实际施工人,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三建公司不认可其与旭日公司间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或分包关系,涉案工程包含在三建公司与滕州市佳合置有限公司及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宏源公司主张系旭日公司借用三建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工程,三建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对其辩解意见予以证明,结合三建公司与滕州市佳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旭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协为委托代理人,旭日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中注明“发包方(甲方):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三建)”等综合分析,对宏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虽因旭日公司系借用三建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工程,致使原告与被告旭日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无效,但原告承包施工的涉案防水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故旭日公司应支付拖欠宏源的工程款,旭日公司以三建公司的名义承包涉案工程,三建公司应对旭日公司拖欠宏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宏源公司承包施工的滕州市水善园防水工程工程款合计为5169043.79元,已向宏源公司支付409万元,尚欠宏源公司1079043.79元工程款未支付,旭日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工程保修期满二年后付保修款3%,剩余2%保修期(保修期5年)后付清,三建公司承包的滕州市水善园小区已于2014年6月份交付使用,保修期已满2年,但不满5年,故工程款的2%计103380.87元,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后,宏源公司可另行主张,故宏源公司要求旭日公司支付滕州市水善园小区防水工程款1079043.79元,本院支持975662.9元。对原告宏源公司要求自2014年9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旭日公司与宏源公司约定,工程验收后三个月付工程款至95%,滕州市水善园小区虽未经验收,但已于2014年6月份交付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但旭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旭日公司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宏源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关于宏源公司要求旭日公司支付滕州市威尼斯庄园Ⅱ区10#、11#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拖欠工程款80252.59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该工程款1630252.59元,旭日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5年后付清,该工程已于2013年5月份上房,至今尚未满5年,该工程的保修款为81512.6元,应至保修期满后支付,该工程拖欠宏源公司的工程款已不够应保留的保修款,故宏源公司要求旭日公司支付滕州市威尼斯庄园Ⅱ区10#、11#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拖欠工程款80252.59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宏源公司可在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5662.9元;二、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损失(以97566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案件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另行主张的部分除外)。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江苏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允具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