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朱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朱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王庆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朱文海,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告王庆华与被告朱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庆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3013元,由原告王庆华负担。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玉凤 百度搜索“”